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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的伪劣种子案例发回重审
来源:武合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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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的伪劣种子案例发回重审

冈优多系1号是19956月经四川省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审定编号:川审稻55号,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冈优多系1号是10年前审定通过的老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已有明显缺陷和丰产性等优势丧失,已表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和种性严重退化,2008年已被四川省农业厅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冈优多系1号未经河南省审定通过,不得在河南省经营、推广。200812月,河南信阳某种子公司自四川某种业公司购进冈优多系1号水稻种子5000公斤,销售给信阳当地的农民种植。因冈优多系1号早熟而造成减产,农户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920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四川某种业公司总经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5000元。武合讲律师和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张家铭律师接受范某某的委托,为其代书上诉状和担任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以一审判决将品种适应性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相混淆认定事实错误,未经法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涉案种子为假劣种子证据不足为由进行辩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浉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范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369日作出 (2012)信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 浉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公安部228日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六起伪劣种子案件。此案是其中的河南信阳范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也是武合讲律师承办的继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山东济宁徐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之后的六起伪劣种子案例中的第三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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